(2017)津0103民初6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世起、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起,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6814号申请人:李世起,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300P。法定代表人:韩福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起与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世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5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李世起已提供任静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晨阳道帝旺温泉花园林语居10-4-402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世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0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等额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玉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炳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