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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区直属分局与通化市东昌区佰味香狗肉快餐行政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区直属分局,通化市东昌区佰味香狗肉快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316号申请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区直属分局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佰味香狗肉快餐申请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区直属分局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佰味香狗肉快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经本院调查查明,申请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区直属分局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佰味香狗肉快餐��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故本案被执行人主体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一款第(4)项:“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没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区直属分局对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佰味香狗肉快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马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呼旻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