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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财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郑艳丽、孟祥亮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艳丽,孟祥亮,沂南县交通出租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财保361号申请人:郑艳丽,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被申请人:孟祥亮,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申请人:沂南县交通出租旅游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孟祥亮驾驶沂南县交通出租旅游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号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承保的2万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孟祥亮驾驶沂南县交通出租旅游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久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戚强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