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喜明申请李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喜明,李正军,阳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喜明,女,汉族,1984年6月7日出生。住邵东县。被执行人:李正军,男,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住邵东县。被执行人:阳丽君,女,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邵东县周。本院依照生效的(2016)湘052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黄喜明与李正军、阳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正军、阳丽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8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宁顶峰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奇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