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姚光全与王福全王应昌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光全,王应昌,王福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385号原告:姚光全,男,生于1962年2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王应昌,男,生于1969年8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王福全,男,生于1969年12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姚光全与被告王应昌、被告王福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姚光全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光全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姚光全负担。审判员 高 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