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诉李焰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李焰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4029号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16巷7号。法定代表人:刘亚宾。委托代理人:周云。被告:李焰明。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焰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