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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诉李焰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李焰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4029号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16巷7号。法定代表人:刘亚宾。委托代理人:周云。被告:李焰明。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焰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