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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添发与陈庆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添发,陈庆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328号原告:林添发,男,193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东,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祥,男,195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红,女,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系陈庆祥配偶。原告林添发与被告陈庆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林添发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林添发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添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添发负担。审判员  梁毅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威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