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添发与陈庆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添发,陈庆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328号原告:林添发,男,193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东,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祥,男,195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红,女,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系陈庆祥配偶。原告林添发与被告陈庆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林添发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林添发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添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添发负担。审判员 梁毅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威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