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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玉宝申请执行鲁丙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宝,鲁丙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965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宝,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鲁丙欣,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杨玉宝申请执行鲁丙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4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被告鲁丙欣同意偿还原告杨玉宝借款本息400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5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剩余15万元。被执行人鲁丙欣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杨玉宝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9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永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