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万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黄叶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万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黄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845号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送桥村王庄组-1。法定代表人:龙慧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市万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卸甲黄渡。法定代表人:黄叶清。被执行人:黄叶清,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万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黄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扬州市万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黄叶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按月息1.5%计算,从2015年11月16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如扬州市万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黄叶清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2570元,由扬州市万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黄叶清承担。因被执行人扬州市万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黄叶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