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赵文斌、赵玉生等与王海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斌,赵玉生,赵玉英,王海军,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1197号原告:赵文斌,男,1953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赵玉生,男,198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赵玉英,女,198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王海军,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兴安路28号一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83362918337。负责人:张永杰,总经理。原告赵文斌、赵玉生、赵玉英诉被告王海军、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赵文斌、赵玉生、赵玉英于2017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斌、赵玉生、赵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赵文斌、赵玉生、赵玉英负担。审判员 孙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