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6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炳英与闻国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炳英,闻国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6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炳英,女,汉族,1984年11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闻国瑞,男,汉族,1974年6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鄂0302执6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鄂0302执630号执行裁定书对闻国瑞财��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相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