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与秦俊杰、郭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秦俊杰,郭学伟,宋用喜,秦巧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090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李家寨。负责人王泽华,系该社主任。被告秦俊杰,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学伟,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宋用喜,男,196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秦巧玲,女,198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诉被告秦俊杰、郭学伟、宋用喜、秦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