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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与秦俊杰、郭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秦俊杰,郭学伟,宋用喜,秦巧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090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李家寨。负责人王泽华,系该社主任。被告秦俊杰,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学伟,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宋用喜,男,196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秦巧玲,女,198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诉被告秦俊杰、郭学伟、宋用喜、秦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