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春娇与陈兴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娇,陈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娇,女,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陈兴华,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392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王春娇与陈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兴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陈兴华的财产状况,未查得被执行人陈兴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将被执行人陈兴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高、曝光及其他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炜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声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