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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3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320号之三申请人:王某某,女,住江西省高安市。被申请人:闻某,男,住江西省宜春市。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增加财产保全请求,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闻某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房产、机动车等其他财产。申请人王某某以高房权证筠字第××号房产、赣C×××××号小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天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闻某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房产、机动车等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