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志伟与田有武、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伟,田有武,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859号原告:张志伟,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县。被告:田有武,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前东街86号-B。负责人:陈爱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彬,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张志伟与田有武、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张志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志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张志伟负担。审判员 杨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季 志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