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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旭日爱上城创翼园管委会与被告田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旭日爱上城创翼园管委会,田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4262号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旭日爱上城创翼园管委会,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星火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董光胜,主任。委托代理人钱卫,男,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弘阳物业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杨珺岚,女,1986年4月27日生,汉族,弘阳物业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田胜,男,198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旭日爱上城创翼园管委会与被告田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旭日爱上城创翼园管委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旭日爱上城创翼园管委会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旭日爱上城创翼园管委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旭日爱上城创翼园管委会承担。审 判 长  曾凡艺人民陪审员  朱恒顺人民陪审员  朱良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