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9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德珍与杨德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珍,杨德安,XX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766号原告:赵德珍,女,汉族,1952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清,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安,男,汉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第三人:XX军,男,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珍诉被告杨德安、第三人XX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杨晓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颜晓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