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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7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南县水岭胡蜂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广南县广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南县水岭胡蜂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广南县广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27民初989号原告:广南县水岭胡蜂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南县莲城镇坝汪村民委员会分水岭小组。法定代表人:农科祥,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炳文,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辉,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南县广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南县莲城东北郊龙头山。法定代表人:李佳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麟,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伟,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广南县水岭胡蜂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广南县广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广南县水岭胡蜂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南县水岭胡蜂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内部各股东对采取何种途径维护合作社合法权益的意见不统一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南县水岭胡蜂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广南县水岭胡蜂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陆永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捷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