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3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519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鑫启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千阳县蓝天微排放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鑫启元工贸有限公司,千阳县蓝天微排放热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1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鑫启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枢纽路,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783674086T。法定代表人邢丽娟,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千阳县蓝天微排放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南关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580750683。法定代表人赵广林,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鑫启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千阳县蓝天微排放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千阳县蓝天微排放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千阳县蓝天微排放热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69.4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