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某某,男,生于1989年8月13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李某某,女,生于1965年6月15日,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1日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工资账户冻结,待分期扣划后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6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