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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广西武宣县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寰丰公司)、广西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铭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武宣县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寰丰公司),广西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铭都公司),谢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宣县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寰丰公司),地址:广西武宣县黔江农场二分场。法定代表人:蔡丰,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铭都公司),地址:广西北流市城北一路0006号五、六楼。法定代表人:顾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清华,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系广西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谢志荣,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申请执行人寰丰公司与被执行人铭都公司、谢志辉买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寰丰公司依据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3民终114号民事判决书和武宣县人民法院桂13**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铭都公司、谢志辉支付货款215800元、违约金24585元。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铭都公司、谢志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17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寰丰公司分别与被执行人铭都公司、谢志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寰丰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的目的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323执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武毅章审判员  廖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俊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