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余礼繁与吴文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礼繁,吴文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余礼繁,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吴文腰,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余礼繁与吴文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刑初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文腰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应支付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