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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1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印叶芬,叶震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号。被执行人: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王珍。被执行人:印叶芬,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叶震洲,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印叶芬、叶震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45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林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