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庆海与被告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海,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902行初18号原告孙庆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程伟,男,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红星,男,系该单位局长(未到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孙玲,女,系该单位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强,男,系该单位注册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君宏,男,黑龙江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庆海诉被告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庆海以通过其它途径处理为由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庆海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忠杰审 判 员 王兴才审 判 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任国玉书 记 员 白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