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费上来诉被告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兴洪物流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上来,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兴洪物流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2250号原告:费上来,男。被告: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兴洪物流公司,住所地:阳新县黄颡口镇七约村。主要负责人:饶新洪,董事长。原告费上来诉被告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兴洪物流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费上来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新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