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宋承俊、邴长珍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承俊,邴长珍,李秀秀,宋远哲,青岛劳联劳务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青岛劳联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3号申请执行人宋承俊,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申请执行人邴长珍,女,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申请执行人李秀秀,女,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申请执行人宋远哲,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执行人青岛劳联劳务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法定代表人赵爱霞,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劳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赵爱霞,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承俊、邴长珍、李秀秀、宋远哲与被执行人青岛劳联劳务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青岛劳联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承俊、邴长珍、李秀秀、宋远哲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启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