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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石立民与徐连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立民,徐连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595号原告:石立民,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徐连后,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石立民与被告徐连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立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立民负担。审 判 员 葛琳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崔纪祥书 记 员 臧发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