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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杨立桓与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刘玉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桓,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刘玉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610号原告:杨立桓,男,1976年8月3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寅娟,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特龙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联盟小区西翠园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4685P。法定代表人:贾轩,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瑞杰,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峰,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高新区,原告杨立桓与被告斯特龙公司、刘玉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立桓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寅娟与被告斯特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杰、被告刘玉峰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杨立桓以为了更好的合作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桓撤回起诉。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杨立桓负担。审判长  相晓武陪审员  王洪伟陪审员  程晓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