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单方伟与刘英杰、娄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方伟,刘英杰,娄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1418号原告单方伟,男。被告刘英杰,男。被告娄彦辉,男。原告单方伟为与被告刘英杰、娄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单方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单方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方伟负担。审判员 李春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娄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