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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单方伟与刘英杰、娄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方伟,刘英杰,娄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1418号原告单方伟,男。被告刘英杰,男。被告娄彦辉,男。原告单方伟为与被告刘英杰、娄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单方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单方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方伟负担。审判员  李春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娄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