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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成都全争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成都泰达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全争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成都泰达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082号原告:成都全争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戴军。被告:成都泰达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灌口镇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宇。原告成都全争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争公司)与被告成都泰达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全争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争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泰达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全争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泰达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成都全争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