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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杰与薛军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杰,薛军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479号原告:肖杰,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薛军彦,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杰诉被告薛军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多次通知原告到庭,原告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肖杰负担。审判员  何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