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5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科加与索太加、卡本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科加,索太加,卡本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初160号原告:周科加,男,1997年6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住贵南县,住贵南县,住贵南县。被告:索太加,男,1986年9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住贵南县,住贵南县,住贵南县。被告:卡本加,男,1990年2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共和县人,住共和县,住共和县,住共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科加与被告索太加、卡本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科加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科加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科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周科加负担。审判员 乔 莉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才块乙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