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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陈秀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忠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1刑初32号公诉机关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秀忠,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汉族,高中文化,原南城县宏光服装厂经营者,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一直在逃,2017年2月8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涂岭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寄押于泉州市看守所,同月10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2月21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周庆武、官斌,江西周庆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秀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胜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秀忠及其辩护人周庆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陈秀忠在南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南城县宏光服装厂,租用建昌镇凤凰路31号和金山口工业园区明德小学旁民房办理了服装厂,先后雇请了游某、陈某1、包某等几十名工人为其加工服装。2015年9月底,陈秀忠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工厂倒闭。陈秀忠未与游某、陈某1等六十余名工人结算工资,便离开南城,累计拖欠工人劳动报酬总计17万余元。2015年10月8日,陈某1等工人到南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陈秀忠拖欠工资一事,后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并对陈秀忠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陈秀忠未在指定时间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也未前来南城县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拖欠工工资问题,并更换手机号码,导致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与陈秀忠无法联系。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工资报酬清单、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游某、陈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秀忠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秀忠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陈秀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秀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其辩称自己系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外面的债权又没有收回,故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辩护人周庆武辩称,被告人陈秀忠是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而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其并没有转移财产,还委派厂里的人员与劳动部门核实工资数额,故其主观恶性较小。另外,被告人陈秀忠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陈秀忠在南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南城县宏光服装厂,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被告人陈秀忠租用了建昌镇凤凰路31号和金山口工业园区明德小学旁民房作为服装厂生产地点,先后雇请了游某、陈某1、包某等几十名工人为其加工服装。2015年9月底,陈秀忠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工厂倒闭。陈秀忠未与游某、陈某1等数十余名工人结算工资,便离开南城,累计拖欠工人劳动报酬总计17万余元。2015年10月8日,游某、陈某1等工人到南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陈秀忠拖欠工资一事,后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向陈秀忠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同时通过手机短信与陈秀忠联系督促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陈秀忠未在指定时间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也未前来南城县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拖欠工人工资问题。不久,被告人陈秀忠更换了手机号码,导致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与陈秀忠无法联系。2016年5月24日,南城县公安局接到南城县劳动监察大队案件移送后立案侦查。2017年2月8日,被告人陈秀忠被抓获归案。经劳动部门与陈秀忠、陈某1、游某等人核对,被告人陈秀忠共拖欠陈某1、游某、黄某等71人工资共计17360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经法庭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临时寄押收押证明证实:2017年2月8日,泉州市公安局涂岭派出所民警将网上在逃犯陈秀忠抓获归案并临时寄押于泉州市看守所。2017年2月10日,陈秀忠被押回南城县执行刑事拘留。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陈秀忠出生于1966年11月13日,犯罪时系成年人,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3.南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个体信息证实: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陈秀忠到南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南城县宏光服装厂,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其为经营者。4.南城县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立案审批表证实:2015年10月15日,南城县劳动监察大队对陈秀忠涉嫌拒不支付陈某1等60余名工人劳动报酬17万余元一事进行立案查处。5.工资清单证实:经劳动部门与陈秀忠、陈某1、游某等人核对,被告人陈秀忠共拖欠陈某1、游某、黄某等71人工资共计17万余元。6.南城县劳动监察大队作出的南城县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证实:南城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15年10月15日向南城县宏光服装厂下达限期改正指令,要求南城县宏光服装厂(陈秀忠)立即与企业员工核算工资金并予以支付,限于2015年10月26日前进行整改。7.南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证实:2015年11月17日,南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南城县宏光服装厂陈秀忠五日内支付陈某1、包某等68位工人被拖欠工资合计176664元。8.南城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李某1与陈秀忠的短信来往复印件及陈秀忠对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的回复证实:自2016年10月9日至11月30日,南城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李某1与陈秀忠保持多次短信来往,李某1要求陈秀忠及时到南城县劳动监察大队来处理其拖欠工人工资报酬问题,并及时支付拖欠工资报酬,但陈秀忠以没有能力支付,没钱为由一直未到南城县来处理。不久后,陈秀忠更换了手机号与李某1失联。9.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办案民警在对被拖欠工资人员电话询问后,得知吴桂玉及艾胜明夫妻拿了两台平车,结清工资可归还;度英拿了一台锁边机,结清工资可归还;吴某拿了一台打枣机,结清工资可归还;杜义珠拿了一台平车,结清工资可归还;黄春娇拿了一台平车,一台刀机,结清工资可归还;过红容拿了二台平车,已经变卖。10.被害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帮陈秀忠的服装厂修理机器,每月说好工资400元,现陈秀忠欠其3600元修理机器的工资。其拿走了陈秀忠厂里的两台电脑平车,如果结清工资其将归还平车。11.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其是陈秀忠服装厂凤凰路生产点的组长,负责管理工人和统计工人工资并进行发放。在与劳动监察大队核实的拖欠工资清单中,其确认李某2的工资744元、潘海燕的工资为1544元,其对工资清单中拖欠其他人员的工资无异议。胡某不是其手下员工,但负责为厂里修理机器,具体工资情况不清楚。其知道度英、吴某等人抬走了厂里的锁边机、打枣机、平车机等设备。12.被害人游某的陈述证实:其是陈秀忠服装厂在金山口生产点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工人和统计工人工资并发放,陈秀忠还欠其55000元的工资。胡某不是其手下员工,但负责为厂里修理机器。黄某和张某是服装厂的工人,分别负责包装和整烫,但该两人的工资是和陈秀忠直接谈的。其知道金山口生产点的机器未被工人拿走,但被房东处理抵了房租。13.被害人包某的陈述证实:其是陈秀忠服装厂的工人,负责加工衣服,陈秀忠欠其3157元工资。其抬了厂里的一台平车和一台热缝纫机,如陈秀忠结清工资其将归还平车和热缝纫机。14.被害人艾某的陈述证实:其是陈秀忠服装厂的工人,负责加工衣服,陈秀忠欠其3429元工资。其抬了厂里一台平车,如陈秀忠结清工资其将归还平车。15.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实:其是陈秀忠服装厂的车工,其在服装厂做了两个月的事,陈秀忠欠其2940元工资。16.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实:其是陈秀忠服装厂的工人,负责加工衣服,陈秀忠欠其1766元工资。其抬了厂里一台平车,如陈秀忠结清工资其将归还平车。17.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其负责帮陈秀忠服装厂做包装工作,陈秀忠欠其1675元工资。18.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其负责帮陈秀忠服装厂做整烫工作,陈秀忠欠其540元工资。19.被害人梅某的陈述证实:其是陈秀忠服装厂的车工,陈秀忠欠其2200元工资。其抬了厂里一台平车,如陈秀忠结清工资其将还平车。20.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其是陈秀忠服装厂的车工,陈秀忠欠其4128元工资。陈秀忠放了一台平车在其家里方便做事,其姐陈某3英也拿了一台平车,如陈秀忠结清工资其将归还二台平车。21.被告人陈秀忠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09年便来到南城办厂,2013年其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南城县宏光服装厂,经营者为其本人,并雇请了很多工人为其加工服装,其安排陈某1、游某负责管理员工和结算工资。2015年9月份,其厂里的资金出现问题,从而欠下了几十名工人十余万元的工资,其外出催收货款,但一直未收到,工人的工资也就一直没有支付。2015年9月29日,其离开南城回到福建老家。之后,南城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多次通过手机联系其催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向其邮寄送达了相关文书,但因无钱,其便一直未到南城来处理该事。不久,因工人一直催其支付工资,其便两次更换了手机号码,最后一次其没将手机号码告知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因此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也联系不到其。其认可陈某1与劳动部门核对过的工资清单。另外,其还欠游某55000元工资和黄某、张某等人的工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秀忠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其经营服装厂期间拖欠的70余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173603元,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秀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陈秀忠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陈秀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秀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健建审 判 员  吴 娟人民陪审员  章国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