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发兴、王开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兴,王开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陈发兴,男,汉族,抚市镇鹊坪小学教师,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王开茂,男,汉族,农民,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陈发兴与被执行人王开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发兴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王开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王开茂未自觉履行。王开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3872元。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家中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王开茂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无值钱财产,银行、交警、房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53872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闽0803执21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祥 村审判员 张 长 玉审判员 陈 红 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