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北京龙福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雁翅企业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龙福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雁翅企业管理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福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西南台66号。法定代表人:邵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雁翅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张福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龙福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雁翅企业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9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9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刘新泉审判员 范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梦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