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国庆与王子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庆,王子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4013号原告:崔国庆,男,汉族,1959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王子路,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原告崔国庆与被告王子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国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尚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