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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国庆与王子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庆,王子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4013号原告:崔国庆,男,汉族,1959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王子路,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原告崔国庆与被告王子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国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尚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