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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4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446号原告: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沈阳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岩,董事长。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法定代表人:黄石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18元,减半收取14509元,由原告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