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兴利申请张晓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利,张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利,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张晓峰,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利与被执行人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晓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