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胡小玲、武松等与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刘店村村民委员会、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刘店村3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玲,武松,胡某,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刘店村村民委员会,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刘店村3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405号申请执行人:胡小玲,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执行人:武松,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某,男,201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刘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明洪,村主任职务。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刘店村3组。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小玲、武松、胡某与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刘店村村民委员会、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刘店村3组土地征迁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刘店村村民委员会、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刘店村3组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刘店村村民委员会、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刘店村3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88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