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283号申请人庞啟毅与被执行人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啟毅,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庞啟毅,男,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贾平,男,汉族,住本县。担保人李时秀,女,汉族,住本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庞啟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紫阳县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贾平于2017年2月25日前归还庞啟毅借款48800元。调解书生效后,庞啟毅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万元,下余28800元,定于2017年7月20日前支付88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2万元。担保人李时秀自愿用位于紫阳县人民政府坎下住房(房产证号为房权证2008字第00007498号)作为担保,对上述款项承担担保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4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