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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全明与常国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明,常国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172号原告:王全明,男,196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常国洲,男,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明与被告常国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晓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