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全明与常国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明,常国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172号原告:王全明,男,196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常国洲,男,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明与被告常国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晓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