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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4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徐安文与刘维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安文,刘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4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安文,女,生于1971年2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刘维忠,男,生于1971年4月6日,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2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徐安文申请执行刘维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刘维忠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徐安文经济损失3,058.24元。经本院执行,前述债务你已受偿2544.12。由于被执行人刘维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川0522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