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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特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XX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特78号申请人XX,男,1957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理人宋骅,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申请人X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月琴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XX称,被申请人陈月琴系申请人XX(监护人为宋骅)的妻子,1998年被申请人自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家中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2008年2月22日宋骅向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嘉城派出所报案。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至今杳无音讯,故申请宣告陈月琴死亡。经查,陈月琴,女,1957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系申请人XX的妻子。被申请人于1998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6月17日发出寻找陈月琴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月琴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月琴因下落不明至今已逾四年,至今仍杳无音讯,现其申请人XX要求宣告其死亡的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月琴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强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文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