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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邓武华与张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武华,张国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2民初910号原告:邓武华,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告:张国金,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丰城市。原告邓武华诉被告张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武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国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武华诉称,2017年1月2日被告张国金与因资金紧张向原告邓武华借款3万元,借期一个月,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6%。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原告邓武华实际履行出借义务为2.8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国金未归还本金,仅支付利息1200元,经原告邓武华多次催讨被告张国金仍未还款,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调解或判决被告邓国金归还借款本金2.8万元,截至2017年5月15日止的利息1282.67元,之后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张国金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原告邓武华与被告张国金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国金向原告邓武华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同日被告张国金又向原告邓武华出具借条一份,写明“本人张国金为生意周转之故,今收到邓武华以转帐出借的人民币30000元,月息_,本人承诺2017年2月1日到期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_计付逾期利息。”合同及借条写好后,原告邓武华于2017年1月2日、3日通过其帐户转汇给张国金帐户人民币28000元,之后经原告邓武华多次催收被告张国金分文未付。以上事实原告邓武华提供了双方2017年1月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张国金所写借条及28000元的转帐明细,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邓武华与被告张国金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国金尚欠原告邓武华人民币28000元依法应予偿还。因双方所签借款合同及被告张国金所写借条均未约定利息,故原告邓武华要求被告张国金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国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原告邓武华借鉴人民币28000元;二、驳回原告邓武华要求被告张国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元由被告张国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新平人民陪审员  杨毅宁人民陪审员  何文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