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李明初与孝感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启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初,孝感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启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初,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孝感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天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启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初与被执行人孝感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启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明初撤销对被执行人孝感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启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1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