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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鸿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鸿莹食品有限公司,大庆市华峻太平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604民督14号申请人:哈尔滨鸿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张艳利,职务经理。委��代理人:隋艳峰,黑龙江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庆市华峻太平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曹华成,职务经理。申请人哈尔滨鸿莹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哈尔滨鸿莹食品有限公司称,2015年申请人向大庆市华峻休闲购物有限公司提供货物,2016年12月10日,经对账确定大庆市华峻休闲购物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货款3704.3元。经协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华峻休闲购物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还款,货款分三次偿还,每次偿还欠款总额三分之一。被申请人偿还1234.76元后未再偿还。要求被申请人大庆市华峻太平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哈尔滨鸿莹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469.5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大庆市华峻太平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哈尔滨鸿莹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469.53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大庆市华峻太平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艳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