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与郭龙钦、张金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郭龙钦,张金茹,王学良,李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7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住所地孟津县小浪底大道南段。负责人:马富强,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希兵,系公司员工。被告:郭龙钦,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张金茹,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王学良,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李玫,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诉被告郭龙钦、张金茹、王学良、李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郭龙钦、张金茹的送达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通知其应诉。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个人信息及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