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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铁建港航集团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23合同项目部与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袁贵付,赵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异26号案外人:中国铁建港航集团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23合同项目部。申请执行人: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银,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袁贵付。被执行人:赵立新。在本院执行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袁贵付、赵立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铁建港航集团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23合同项目部对本院作出的(2014)宽执字第30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宽城远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袁贵付)工程款280000.00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国铁建港航集团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23合同项目部称提出异议的权利人应为中国铁建港航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项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中国铁建港航集团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23合同项目部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翟文孝审 判 员  马立清人民陪审员  李佳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