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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森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1,黄森媚,梁祥锴,梁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1,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黄森媚,女,2013年9月2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法定代理人黄某1(同上)。法定代理人黄某2,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梁祥锴,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梁发玉,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1、黄森媚与被执行人梁祥锴、梁发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祥锴、梁发玉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连带赔偿45539.73元给申请执行人黄某1,被执行人梁祥锴、梁发玉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连带赔偿1375.03元申请执行人黄森媚,被执行人梁祥锴赔偿2857.33元申请执行人黄某1,被执行人梁祥锴赔偿465.15元申请执行人黄森媚,被执行人梁祥锴负担受理费535元、被执行人梁祥锴、梁发玉负担执行费653.56元。执行中本院通过划拨被执行人梁祥锴、梁发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梁祥锴赔偿1848.18元给申请执行人黄森楣、赔偿122.52元给申请执行人黄某1,并负担受理费535元,被执行人梁发玉赔偿4752元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经本院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兆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