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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武汉万马堂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春伦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传振,胡春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5号申请执行人程传振,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系武汉万马堂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区域经理。被执行人胡春伦,男,1986年10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汉万马堂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春伦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传振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程传振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程传振撤回对胡春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良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书全 关注公众号“”